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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知识材料

今年的415日是中国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那么对于国家安全,你了解多少呢?

20157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时表示,要将国家安全明确列为头等大事。

下面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些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根据20157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并不只和安全部门有关系。20157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每年4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二、什么是总体国家安全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整体的、全面的、联系的、系统的观点来思考和把握国家安全问题,是习近平同志关于国家安全问题的新概括新论断新思想,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回应了人民重大关切,对于应对我国国内外安全挑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四、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像窃取、泄露国家秘密;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境外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等等,这些行为,国家不仅会依法惩治,还要防范和制止!

五、为什么把4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首先,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20144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政策。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公众广泛参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将获得弘扬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良好效果。

其次,有利于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思想,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国家安全制度,将国家安全的内涵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突出强调了维护国家安全不仅仅是专门机关的任务,而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和职责。通过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一系列活动,可以让政府和社会公众有效地了解国家安全法提出的各项要求,从而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大家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最后,有利于增强国家安全法普法宣传的效果。国家安全法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集中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便于在短时间内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接触和了解到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的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由此可见,国家安全法确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其中最重要的实践意义,就是要动员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中来。维护国家安全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价值。只有人人参与,人人负责,国家安全才能真正获得巨大的人民性基础,也才能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六、当前我国面临哪些威胁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七、什么是间谍行为?

答: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八、为何高校学生容易受到境外间谍的“青睐”

我国大学生群体已日益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关注和渗透的重要目标。近两年来,仅由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实施、证据确凿、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审查的网络策反境内学生案件,就有近数十起,涉及我 10 余个省(市、区)。如境外间谍“飞哥”利用“网上书店”、“军事爱好者”网站等渠道,7年来在全国 20 余个省(市、区)收买利用 50 余人,其中大部分是在校大学生。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大学生在高校里接触到的经济、技术、材料等领域资料或参与的课题、项目,对境外间谍机关来说可能有情报价值;另一方面,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多,有的学生家庭经济条件不好,需要寻找一些经济来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其实施经济利诱提供可乘之机。

九、高校学生常见的涉案途径有哪些?

一是网络勾联。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借助网聊工具、校园论坛、招聘网站、微信“摇一摇”等物色“调研员”。“受聘”学生先被要求做一些搜集、整理、汇总工作,即便提供的信息不具情报价值,也会定期收到数百乃至数千元酬金。二是赴境外学习交流时被拉拢策反。以赴台学生为例,近年来,赴台大陆学生也成为台湾间谍的刺探和发展目标。目前在台湾大学、台湾“清华大学”、“中央大学”、政治大学等高校及周边,已发现多名台湾制内间谍针对大陆赴台学生开展工作。有的鼓动我毕业生报考重要敏感岗位。在被境外组织拉拢策反过程中,一些学生被发展为“情报员”,领取固定月薪,当这种控制力达到一定程度,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就开始安排和支配学生的就业选择和发展道路。

【典型案例】使用微信“摇一摇”被“附近的人”策反某部队驻地附近高校学生,在微信上添加了一名“附近的人”。该“附近的人”自称是某军事期刊编辑,引诱指使该生观察部队装备情况、行动信息。该“附近的人”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通过安装伪装软件,再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进行搜索,挑选对其有用人员。

【典型案例】就职前被鼓动报考涉密岗位公务员 2012 年,浙江某重点大学毕业生宋飞(化名)在招聘网站上投递简历,自称“市场调研公司专员” 的“李华”发来邮件,邀宋飞加盟。李称,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在大陆投资的外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宋飞的工作是搜集中央政府部门的政策研究资料和撰写调研报告,报酬在 200050000 元不等,高质量报告奖金丰厚。宋飞先后通过校图书馆、论文期刊数据库、校内学术讲座等渠道搜集资料,向李提交多份“研究报告”。 2013 1 月,宋飞着手报考公务员,李华表示全力支持,为让宋飞全心备考,还暂时停掉“调研课题”,并提供每月 3000 元生活补助。李华还对宋飞报考基层公务员岗位提 出异议,因为“对公司获取信息没有帮助”,建议报考省级机关、智囊和研究部门。正在宋飞准备报考涉密岗位公务员之际,被国家安全机关逮捕。案发后宋飞承认,李华是“放长线钓大鱼”,将来会要求他提供更多内部机密信息。

【典型案例】赴境外交流学习被拉拢策反许多赴台大陆学生都收到过台湾间谍直接发放或通过在校生、邮件转发的社会调查问卷。问卷一般以询问陆生赴台后印象感观入手,进而调查学生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家中有无担任公职(党政军)人员”,以及“是否愿意报考公职人员”。给出肯定答案的学生会被“格外关照”。有学生被建议返回大陆后,积极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给予备考资助”。一名赴台短期交流的大陆女生被台湾间谍威逼利诱策反,该生返回大陆后与境内涉密部门人员“交友”,索取涉密刊物,拍照后传给与她联系的台湾间谍,此后该间谍被派驻东南亚,该学生还多次赴境外交递资料。

十、大学生如何增强反间防谍意识?

1)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牢记“没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友谊,只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利益”,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识别能力,特别是在与境外人员接触时更加需要严守国家秘密。(2)善于识别各种伪装,发现境外人员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有从事间谍活动的嫌疑时,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高校保卫部门报告。(3)出国学习、旅游前,应了解、掌握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坚决抵制境外间谍组织、敌对势力的策反、拉拢、威胁、利诱等行为。(4)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不应在网上公布自己参与过的军事与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研项目,相关经历可以在与用人单位直接接触时介绍。如遇网上有人提供明显高于市场平均薪资水平的工作,应提高警惕,予以认真识别,必要时可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

十一、公民举报方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时应该怎么办?

公民和组织发现有人涉嫌从事间谍行为时,应当立即拨打各地举报电话: 咸阳市国家安全局029-33331730此外,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12339举报电话报告。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维护国家安全 我们个人能做什么?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二)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

生活中我们可以这么做!

(一)机关单位的电脑内外网不混用;不在内网专用电脑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以及外单位的存储介质; 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加强对病毒的防范,不把一些涉密信息随意发到互联网上;

(二)在微信朋友圈晒照片,要注意照片中的背景,不能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未经允许拍摄;表达爱国行为,脑子要多一根弦,不能被不怀好意的人挑唆,在社交平台发布不该发的言论和照片。……凡此种种,对于有风险的事情,我们要高度警惕。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索,均可以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对于公民和组织而言,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在义务方面,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你我都是受益者,但我们也需认识到,仍有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对我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国家安全。

虽然,国家安全教育日每年只有一天,但安全问题却每时每刻都值得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它关系民生,关系国家稳定,关系社会长远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国家安全既是国家责任也是公民责任。让国家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并成为公众习惯,应是全社会的期待。

国家安全警示案例

案例一:温州有线电视网络遭受黑客攻击案

201481日晚,浙江温州共有十几万户人家,四十多万台中广有线电视机顶盒遭受黑客攻击,电视屏幕出现大量反动宣传图。经查,此案是北京某公司工程师出于个人私愤,对温州中广有线电视网络攻击所致。该工程师因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评析:黑客将反动信息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植入用户机顶盒,这是针对有线电视网络新型的攻击方式,此前从未出现过,其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更大。网络安全关系国家安全,也关系我们每个人。《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权利。

案例二:南海渔民的发现水下探测器案

黄运来是海南岛上的一位渔民。2012年,他在近海打鱼的时候捞到一个鱼雷。黄运来当场用手机拍下照片,发给了海南省国家安全厅的工作人员。经查,那是一个缆控水下机器人,造型轻便,性能先进,功能强大,既能搜集我国重要海域内各类环境数据,又能探测获取我国海军舰队活动动向,实现近距离侦查和情报收集任务。

评析:该案例警示我们,海洋管理、海洋预警、海洋安全方面应建立灵活有效的情报预警和海上人民防线机制。正因为建立了这样的联络机制,如发现异常情况,像黄运来这样的域名就能在第一时间和国家安全部门取得联系。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应当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肩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维护国家安全活动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案例三:日本公民来江西非法测绘案

20073月、20098月,两位日本公民佐藤正光、水上和则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先后两次分别以考古、学术交流为名,携带高精度手持卫星定位仪到江西省南丰、鹰潭、上饶、铅山等地进行非法测绘活动。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测绘部门对其审查,发现对象采集的坐标点位数据中有2个绝密级、4个机密级、1个秘密级军事秘密,一旦外泄,将对我军事设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佐藤正光、水上和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规定,江西省铅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佐藤正光等人作出没收测绘工具和测绘成果、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西省多家单位存在失泄密隐患

2016年,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共对全省、市、县、区29家单位、千余台各类网络终端设备进行了反窃密技术检查,查获存在失泄密隐患的终端设备68台,涉及文件资料逾25万份,其中机密级文件274份、秘密级文件4237份。其中:多家省直单位的外网邮件服务器系统存在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远程攻击窃密的情况,危害极为严重;近20台互联网终端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部分计算机在不同程序感染有可疑木马程序的情况下,还被用于处理内部工作文件,甚至个别还曾编辑存储过涉密文件。

案例五:彼得非法组织案

20098月,彼得·耶斯佩尔·达林(瑞典籍)伙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璋(涉嫌犯罪,已另案处理)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名为"Joint  DevelopmentInstitute Limited"(简称JDI)的机构,在境内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的名义活动,未履行任何注册备案程序,资金入境和活动完全脱离正常监管。该组织长期接受某外国非政府组织等7家境外机构的巨额资助,按照这些境外机构设计的项目计划,在中国建立10余个所谓“法律援助站”,资助和培训无照“律师”、少数访民,利用他们搜集我国各类负面情况,加以歪曲、扩大甚至凭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谓“中国人权报告”。同时,该组织通过被培训的人员,插手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事件,蓄意激化一些原本并不严重的矛盾纠纷,煽动群众对抗政府,意图制造群体性事件。该组织曾经资助的幸清贤与境外勾连、策划组织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之子偷越国边境。

彼得供述,某外国非政府组织提供的项目书明确提出JDI每年发起不少于96起针对中国政府的诉讼、发起针对公民律师的培训等内容。对这些所谓的公民律师,JDI会每个月支付其工资3000元人民币,而对像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全璋这样的执业律师,除每个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外,还额外支付每个案件2万元人民币,支持他们发起针对政府的诉讼。该组织成员王某、邢某供述,彼得等人是西方反华势力安插在中国的眼线,他们搜集中国的负面信息,由境外势力加以利用,在国际上抹黑中国国家形象;以帮助中国发展为名,在中国民间不断培植势力,挑起访民群体、敏感案事件当事人等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以各种手段蒙蔽、利诱更多不知情人员,伺机在国内制造事端,扰乱国家和社会秩序,妄图以此影响、改变中国的社会制度。

2016125日,彼得等犯罪嫌疑人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被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和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其依法驱逐出境,并10年禁止入境。

案例六: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罪

201491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犯分裂国家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老师身份,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传播民族分裂思想,大肆污蔑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

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以虚假数据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大肆污蔑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通过授课活动传播民族分裂思想,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联,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炒作涉疆问题,攻击国家和政府,煽动民族仇视,鼓动维吾尔族群众对抗政府,为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借口,图谋使新疆问题国际化,以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923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分裂国家罪判处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七:小心水下有“耳”

20158月,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首次曝光中国渔民在某港外海打捞的某国无人潜航器。据了解,被打捞出的这个无人潜航器最初被渔民误认为是鱼雷,但经过中国705所研究人员的鉴定后,确认为某型侦察用无人潜航器。无人潜航器是没有人驾驶、靠遥控或自动控制在水下航行的器具,这个缆控水下机器人具有水下照相和光纤通讯、卫星通讯等功能,可以把水下摄取的目标或者其他一些东西通过光纤传输到卫星上。

20161215日,中国海军一艘救捞船在南海有关海域发现一具不明装置,并对装置进行了识别查证,经查是一艘美国的无人水下潜航。经中美双方友好协商,于1220日中午在南海有关海域顺利完成美无人潜航器的移交工作。

据军事专家称,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先进国家开始大力发展无人潜航器,这种新型武器主要可用于海洋侦察、反潜战、水雷战等多项任务。它可作为诱饵将敌潜艇诱骗离开舰艇编队,在其他兵器协同下进行围歼。也可深入敌布设的水雷区绘制雷区图,引导己方舰艇安全通过雷区或为己方扫猎雷舰提供支援任务。从这一装置被发现地点来看,可能是在我军海南岛海军基地附近水域,由于我军战略核潜艇驻扎于此,这型水下机器人显然是来近距离“偷窥”的。从它所具备的较为复杂的光学设备来看,它几乎不发出任何水声信号,难以被发现,同时又能够有效偷窥我军基地活动情况。这是一起非常明显的间谍行为。

案例八:境外“记者”窃取“新闻素材”

曾供职于辽宁某企业的韩某,因故失业后经济上比较拮据,于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信息。不料,他很快被网上自称“记者”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对方告诉韩某需要新闻报道素材,让他去某涉军目标附近就业。

为了表达诚意,该“记者”很大方地给韩某汇来1万多元作为定金。面对到手的金钱诱惑,韩某虽有些疑虑,但一想到自己追求的奢华生活,顾不上考虑就满口答应了。在这名境外谍报人员的直接指令下,韩某顺利进入某单位应聘成功,之后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机偷拍大量某重大军工项目照片,传到境外给对方。拿到钱款后,韩某又遵照该“记者”的遥控指挥,先赴北京参加国防技术项目推介会,现场搜集了大量录音、照片等资料;接着又专程前往辽西某地拍摄了另一组重要军事目标的照片。短短数月,这份“兼职”为韩某赢来近10万元的巨额报酬。

20151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案例九: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9年,澳大利亚力拓集团驻上海办事处的胡士泰等4名员工,在中外进出口铁矿石谈判期间,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了中国国家秘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01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十:美国曾派特工混入成飞集团窃取歼20机密情报

中国的武器开发情况历来是美国情报系统关注的重点。前美国国防部长温伯格曾率领美军代表团访华,提出联合开发抵御激光致盲武器的激光防护眼镜。遭拒后,美方一面拖延时间,一面指使在华间谍找到防护眼镜工厂,通过贿赂门卫,利用星期日私自“参观”,其间拍照、录像及复印了“秘方”。

中国国产最新型的歼-10多用途战斗机,于近年结束试飞并正式定型投产。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即不放过任何获得相关情报的机会,并于1995年首次由其间谍卫星拍得歼-10的照片。此外,美国还派特工四处活动,通过出席各种场合的交流会,套取有关该机的机密情报。此后,为窃取中国第四代隐形战斗机“12号工程”的机密,美国又派人混入成飞机集团,收买有关科研人员,不过最终未果。

案例十一:非法调查农业基础数据案

上海某商务咨询公司受国外某机构委托,在全国二十个粮食主产区开展了一系列农业基础数据调查,包括我国农作物的种植习惯、农药购买、国家补贴、是否转基因等多达百余项内容。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在全国率先发现此情。经专家评估,这些数据若被境外企业或组织掌握,有可能对我粮食及农业贸易安全构成威胁,农业部、国家统计局据此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对有关单位的非法调查行为进行了处罚。

案例十二:企业高管窃取我核电建设情报

沈某某,男,汉族,1957年生,原系广东某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7年,沈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和内部消息。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2份,情报1份。2009年,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其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入狱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生,中国香港居民。2003年底,王某某与某国某商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向其提供有关我国第三代核电建设方面的情报信息,并收取佣金。王某某向沈某某等人打探情报信息,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3份,机密级国家秘密3份,情报4份。最终被广东省高院判处其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入狱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上升,中国已经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策反、渗透、窃密的主战场。加强反间谍工作,抵御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发动的谍战攻势,挫败其策反、渗透、窃密的阴谋,这既是每一位国家安全干警的神圣使命,也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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